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印发了《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我省现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加强源头治理,遏制新增欠薪,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一、为什么要完善我省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2016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干活有数据、用工有实据、讨薪有依据”问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印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暂行)》(黔人社厅通〔2016〕461号,以下简称461号文件),对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定义、内容、实施主体、责任单位作了规定。
随着时间推移,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变化,需要对我省现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一是随着贵州省劳动用工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劳动用工大数据平台)的建设使用,需要对461号文件进行修订,为完善相关监管措施提供制度依据。二是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建筑工人的实名制管理工作作了系统规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对我省现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三是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贵州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范畴拓展至全部在建工程项目,需要对我省现行制度作相应修订完善。
二、什么是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暂行办法》所指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是指工程建设领域使用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现场农民工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实际,依托劳动用工大数据平台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有利于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干活有数据、用工有实据、讨薪有依据”问题,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三、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有那些步骤流程?
结合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劳动用工大数据平台信息数据采集要求,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划分为4个主要环节。
一是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自工程项目取得施工审批手续或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属地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由属地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贵州省劳动用工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登记项目信息,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项目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实现“项目全入库”。
二是施工合同额400万元以上且施工合同期限6个月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总包单位应结合行业特点配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总包单位通过电子打卡实施全员实名制考勤管理。施工合同额不足400万元或施工合同期限不足6个月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通过劳动用工大数据平台填报项目和农民工基本信息,依托劳动用工大数据平台实施台账式管理,实现“人员全覆盖”。
三是工程项目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农民工通过人脸、指纹、虹膜、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总包单位劳资专管员负责将采集的实名制考勤、工资支付等数据及时、准确、完整上传劳动用工大数据平台,监管部门依托劳动用工大数据平台对工资发给谁、怎么发、发多少实施在线监管和预警,实现“工资支付全监管”。
四是农民工完成施工任务或中途退场,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场登记,登记退场日期,编制退场工资结算单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在农民工退场当月或次月结清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总包单位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数据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并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劳动纠纷的依据。
四、各有关单位的管理职责是什么?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中明确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要求,监督项目各参建单位开展实名制管理。
总包单位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制定本单位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承担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职责。
分包单位对其招用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包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五、实名制管理中农民工需要做什么?能享受哪些权益?
农民工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后进入项目现场施工。农民工使用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社会保障卡等能证明其身份信息的有效身份证件作为实名制登记凭证。
农民工可凭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件,或委托他人凭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阅个人实名制管理信息。劳动用工大数据平台将开通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查询功能和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功能,方便农民工及时掌握本人工资支付情况,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享受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
六、《暂行办法》会不会增加企业和农民工负担?
《暂行办法》明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建设完善劳动用工大数据平台,总包单位结合行业特点配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采集的实名制管理数据应符合劳动用工大数据平台相关要求,工程项目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在实际使用中,实名制管理坚持最大可能减少现场办理、人工管理,最大可能应用信息化方式的原则,进退场登记、考勤、工资结算支付完全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实现,减少企业和人员的工作量。
《暂行办法》还明确,严禁有关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借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施工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严禁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七、未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八、未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由谁查处?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以下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工程项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暂行办法》明确总包单位未按要求向劳动用工大数据平台上传数据的,视为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规规定处理。
(来源:贵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