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解释、工程造价咨询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设工程计价定额解释和工程造价咨询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进一步规范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解决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减少工程款拖欠,确保工程计价定额解释、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科学、公正和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0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计价定额解释、工程造价咨询应遵循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建设工程计价定额解释、工程造价咨询应严格遵循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执行国家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定额及相关文件。 第二章 定额解释及工程造价咨询职责 第五条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贵州省建设厅赋予的职能负责对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计价定额及相关文件进行解释。贵州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及工程造价的最终解释权属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国家及省属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各市(州、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区权限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各市(州、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来访人员要求解释的定额问题不清楚、不明确时,应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请示后再予以答复。来访人员对市(州、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做出的工程造价咨询解答有异议时,需持有市(州、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介绍函方可至省造价管理总站作最终解释。 第六条 若遇定额缺项,应以承担该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为主,会同发包单位及监理单位,根据施工图纸要求和国家现行规范、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提出工料分析,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工程所在市(州、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由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同时报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第七条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建设各方反映带有普遍性、共通性的工程造价问题做出的定额综合解释或补充定额,应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定时、定期进行定额解释及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在定额解释及工程造价咨询过程中,如遇特殊或疑难问题,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集体研究,统一意见后再作答复。 第九条 对涉及到诉讼或仲裁案件中的工程造价问题,原则上应由司法部门或仲裁机构出具书面函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专家组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领导审定后,再作书面回复。各市(州、地)的书面回复函,应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如涉及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会员单位或专家进行办理。 第三章 定额解释及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管理 第十条 来访人员应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单位介绍信、该工程缴纳定额编制管理费收费复印件,填写“贵州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解释、工程造价咨询登记表”(见附件),方可申请定额解释或工程造价咨询。 第十一条 对有争议的问题,发、承包双方和监理、工程造价中介咨询等有关单位人员均应同时到场,向定额解释人员真实准确地陈述问题及各自的意见,出具相应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设计施工图、施工合同及签证等有关资料,定额解释人员应全面掌握工程项目真实情况后,做出合理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国家或省属重点工程项目的重大工程造价问题,建设各有关方(含审计机构)需共同提交书面函件,加盖法人印章后,报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市、州、地属重点工程项目的重大工程造价问题由各市、州、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造价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领导审定后,再作出书面回复。 第十三条 定额解释和工程造价咨询一般情况不给予书面回复,电话咨询一般不予接待。 第十四条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定额解释、工程造价咨询接待时间:每周二下午14:30~17:30(法定假日除外)。 第四章 定额解释人员的权力、义务 第十五条 定额解释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正确执行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和相关文件,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解决有关定额及政策的相关问题。 当事人对争议事项陈述不清或争执不休并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定额解释人员应及时回答和处理有关定额解释和工程造价咨询的问题。对疑难问题不能及时处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告知回复时间。 定额解释人员应及时做好定额解释和工程造价咨询的书面记录。 第十七条 定额解释和工程造价咨询回复函件应由定额解释人员拟稿,经专家组审定后由造价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发。定额解释人员应协助做好书面回复函的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定额解释人员有权回避或拒绝回答与定额解释、工程造价咨询无关的问题。 第五章 来访人员的义务、责任 第十九条 来访人员应按照本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咨询活动。 第二十条 来访人员应真实、清楚的填写“贵州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解释、工程造价咨询登记表”,并对其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来访人员对定额解释人员询问的问题必须真实地表述和提供必要的依据,对定额解释人员解答的问题,不得作虚假的传播,也不得就同一问题反复咨询不同的定额解释人员。对定额解释人员的解释有疑义,应当面提出并陈述理由,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人反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解释、工程造价咨询登记表 贵州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解释、工程造价咨询登记表 咨询日期: |